【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研究目标:鼓励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与港澳台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与人员交流,促进地区间科技创新资源与成果共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共赢发展。 

  支持领域:优先支持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金融科技领域及与以上领域相关的交叉学科领域。 

  执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提供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合作文本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b)合作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 

  7.项目申请单位若为企业,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中方企业申请单位须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自筹经费投入保证书。 

  8.申报企业须承诺与申报相关的港澳台地区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互相拥有股份的技术转移。 

  9.在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时,必须按相关提示,首先说明项目研究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并获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10.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具体内容及要求请详见网址:http://stcsm.sh.gov.cn/zwgk/kyjhxm/xmsb/20210220/c3f80f503a9043bbbdefa9ac540710d9.html 

三、台内申报节点 

3月2日前请有意申报的老师发送邮件报名,因项目申报名额有限,逾期不接受报名。每个单位限报1项,如果符合要求的报名数多于1项,则组织台内遴选,择优推荐。 

315日前,请系统提交审核。 

科研处联系人:李亭(分机5061,liting@shao.ac.cn, 天文大厦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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