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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2016-06-06 | 编辑: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院党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强化研究所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和基础作用,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有效监督、防范风险、改善管理、提高绩效的重要作用,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纪检、监察、审计有机结合,着力推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本单位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三条  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 

  (一)设立党委的研究所应设立纪委。研究所纪委由研究所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所局级党委委员兼任;纪委副书记由正处长级干部担任,专职或者主要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二)设立监察审计工作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承担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人员编制超过500人且年经费支出超过3亿元的研究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应独立设置并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研究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可不独立设置,但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属于分院监察审计工作组成员的研究所专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分院监察审计处调配管理,承担分院系统纪检监察审计重点任务。 

  个别人员编制较少的研究所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主要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机构分别在研究所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请示汇报。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安排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负责人列席所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研究所重要会议,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院和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实行回避制度。研究所纪委书记一般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和采购工作。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对研究所组织、机构和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院党组决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开展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的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抓好任务分解,强化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落实。每年定期向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围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反腐倡廉重点领域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制度;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调查研究和研讨交流;对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九条  组织实施对研究所重要经济活动和所投资控股企业的审计。有条件的研究所应开展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管理审计,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风险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积极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条  受理对研究所组织、机构以及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研究所组织、机构和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建立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档案,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廉政评语。配合、协助上级有关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研究所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完成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及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所指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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