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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更好地实现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天文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级中心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鼓励面向台外提供相关技术和支撑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纳入所级中心的仪器设备应全部加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提供网上预约服务。

第四条     每台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运行管理,运行人员需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系统,对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共享和维护。

第五条     新购置仪器设备由所级中心决定是否纳入所级中心管理;共享仪器设备的处置应先经所级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然后按照科技处的相关流程进行处置。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模式

第六条     所级中心仪器设备均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和IC卡用户身份识别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预约、计时、使用率和共享率统计。

第七条 预约。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前应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方可使用设备。若因用户原因取消预约,需提前24小时通知设备管理员。不足24小时或未通知的,按预约机时收费;因仪器设备故障而取消的,管理员应及时通知用户,另行预约。

第八条 使用。

所级中心定期面向所级中心服务人员和用户开展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共享仪器设备应由经培训具有上机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者严格遵循实验室规章制度,仪器应有明确标示的操作规程和完整规范的仪器设备运行及使用记录。若未按培训要求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九条 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模式。

1、管理员操作模式:仪器设备的使用全部由设备管理员完成。

2、管理员辅导模式:用户操作时需由设备管理员现场辅导。

3、用户自主模式:培训合格的用户,自主独立使用设备。

第十条 维护和报修。

共享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科技处的监查。使用时如遇有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时,使用者应即时向所级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安排故障维修。

第十一条 核查。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做到定期核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在使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仪器设备的即时状态。

第十二条 使用时间应严格按照预约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须征得接续预约者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共享仪器设备报废应先经所级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然后按照科技处的相关流程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如发生丢失或人为非正常性损坏时,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处罚金额依被损坏零部件价值及维修费用而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天文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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